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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组织孕妇做非医学胎儿鉴定最高罚5万!

产妇与胎儿若无严重疾病,十四周以上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外的地点死亡,父母需48小时内上报;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胎儿鉴定最高处5万元罚款……日前,青岛市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除特殊情况外,十四周以上妊娠不得人工终止


按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施术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


因医学需要需紧急手术的,可先施术,并留存服务对象的医学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未婚需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留存本人填写的《未婚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对紧急终止妊娠和未婚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在施术后2日内报告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填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单》,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7日内进行调查确认,做好调查笔录,收集相关材料,撰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调查终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一案一卷归档备查。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外死亡,父母需48小时内上报


按规定,分娩接生医院必须具备资质,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凡到医疗机构要求接生的,接生医院应查验孕妇的身份证,填写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簿,登记孕产妇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产妇应当如实提供。对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在做好医疗救治的前提下,在2个小时内通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作好记录。住院分娩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助产机构应准确录入实名登记采集的信息。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对省、市反馈的助产机构直报的个案信息,每月定期进行分类整理,并通过区(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与育龄妇女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系统、公安落户系统进行比对分拣。对于比对存疑的个案信息反馈到女方户籍地所属县(市、区)进行核实上报。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48小时内向所在镇(街)计生办报告。接生医院每月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提报孕产和住院分娩等相关信息。村(居)及时统计本村(居)孕产信息,按照信息上报制度每月上报。


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出具出生人口信息、医学证明信息,严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和提供假身份证、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


B超医师不得暗示胎儿性别


此外,对B超机管理使用和终止妊娠药品和血液检测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规定。比如,B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配备四维彩超的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向孕妇及家属复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的影像资料。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伪造医学诊断最高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按照法律法规,对下列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对伪造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或终止妊娠证明的,均没收违法所得,并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最低处1万元以上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严重情形,处违法所得4-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对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均处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一般情形,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均处5千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严重情形,处违法所得6-10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