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焦作双胞胎医疗损害赔偿案重审二次开庭

时间: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地点: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法制日报记者杜萌 法制日报实习生单玉晓

        “丹澎、丹湃诉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继续开庭。”

        今天下午3时13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继4月21日法制日报记者旁听丹澎、丹湃双胞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重审第一次开庭后,时隔32天,记者再次走进法庭,坐在旁听席上。

        记者在庭审前得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在这次庭审中首次采用远程同步视频技术,组织原、被告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被告否认救治不力

        记者旁听庭审时注意到,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所列新生儿肺炎抗感染措施不力的意见提出质疑,辩称医生在新生儿出生后的长期医嘱中,写明使用了青霉素,不存在抗感染不力。

        “被告只是在长期医嘱中写明使用青霉素,但在临时医嘱中没有提到。”鉴定人解释,根据原卫生部诊疗规范,使用青霉素应进行皮试,医院病历中没有对双胞胎进行青霉素皮试的记录,使用青霉素的证据不足,医院有过错。

        被告对此辩解称,依照上世纪90年代多家医院的通常做法,对新生儿注射青霉素无需进行皮试。鉴定人表示:鉴定医疗过错的标准是诊疗 规范和法律法规,鉴定人查找并核实当年的诊疗规范得知,使用青霉素必须进行皮试。鉴定人还说,如果医院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双胞胎使用青霉素进行了抗感染治 疗,应当向法庭举证说明。

        被告在法庭上一直强调,鉴定专家无法排除双胞胎患儿在出生时存在自身疾病导致脑瘫的可能性。鉴定人这样解释:新生儿患脑瘫的病因多达几十种,本案年代久远、资料有限,鉴定人无法逐一排除。

        “20年过后,再让我们鉴定其他病理因素是不可能的。”鉴定人发出这样的感叹。

        另外,被告还提出鉴定结论未使用明确、具体、规范的语言。

        “我们在鉴定时是按照委托事项进行的,内容是院方在双胞胎患儿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若有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人进一步解释说,“司法鉴定说到底是自然科学,自然科学中尤其是医学领域,还有相当多的问题不确定,需要我们去探索。”

        针对被告声称患儿可能自身存在致病危险因素的假设,鉴定人毫不犹豫地回应道:“如果自身存在致病危险,我们医护人员就更应该对病情 加以严密观察,随时记录病情。”鉴定人给出的结论是:本案存在治疗措施不力、观察不严密的过错,并由此认定被告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质疑伤残评级

        原告律师因故未能出庭,原告代理人买易君在庭上发表质证意见。

        买易君首先感谢鉴定专家,同时坦陈自己不懂医疗鉴定专业知识,希望向鉴定专家当庭请教。

        针对丹澎智障评定到底应该属于中度还是重度这一问题,买易君提出疑问。鉴定人回应说:“对丹澎的鉴定是由另外3位司法精神鉴定专家作出的,我们3人无法回答这一问题,只能回答对丹湃的智障评定,因为我们依据的是肢体伤残标准。”

        买易君依据原卫生部的一份文件提出丹澎应该属于重度精神发育迟缓,其伤残等级属于“二级乙等”,丹湃则应属于极重度精神发育迟缓,其伤残等级应为“一级乙等”。相比之下,买易君认为鉴定专家给出的相关鉴定等级过低。

        “你们看看庭上21岁坐在轮椅上的这个大小伙子,他的双腿能不能支撑自己站起来?无论吃饭、翻身、穿衣、洗漱,自主行动各项标准,哪一项他能自己完成?”说到这,买易君的情绪激动起来。

        当参加庭审质证的3位鉴定人结束质证后,买易君当庭诘问被告手中病历是否为原件。被告称,原件保存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卷卷宗 中。买易君接着请求查看被告手中的病历,审判长同意后,买易君指出被告手中的病历没有法院编码,4次鉴定有4个不同的版本,而买易君手里那套有法院编码的 病历对双胞胎初生儿体重的两次描述则完全不符。

        “第74页写着丹澎的体重为2300克、丹湃的体重为2000克,而113页写着丹澎的体重为3.2公斤,没有记录丹湃体重。”买易君认为,仅此一项错乱的记录就让她对病历感到疑惑。

        原告当庭拒绝调解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被告坚称:医院对双胞胎患儿诊治明确、治疗措施得力、观察严谨,不存在所谓观察不严谨、治疗不及时行为,不存在医疗过失和过错。

        针对鉴定结论,被告称鉴定意见漏洞百出,并指斥鉴定专家根本不懂妇产科专业知识,用模棱两可的词语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严重违背司法鉴定规范中要求有具体、明确鉴定的意见。

        被告在最后陈述时声称:“上海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客观、不严谨,医院医疗过程不存在任何过错、过失,患儿目前情况完全是自身疾病所致”。

        原告重申丹澎是重度精神发育迟缓,伤残等级应为“二级乙等”,丹湃是极重度精神发育迟缓,伤残等级应为“一级乙等”。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向原告询问是否愿意接受由法庭主持的调解,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

        审判长最后宣布,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合议后将另行宣判。